医疗损害责任有几种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节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这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方面的规范、常规,存在技术过错,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像手术部位错误、将医疗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就可能包含医疗技术上的过错。 第二种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这主要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方面的规范,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侵犯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而产生的责任。例如医生没有向患者充分说明治疗方案的风险和替代方案,让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治疗选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当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就会产生这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