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侧翻不算倾覆保险拒赔合理吗?


在探讨保险公司以“侧翻不算倾覆”为由拒赔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倾覆”在保险领域的定义。在保险行业里,倾覆指的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简单来说,就是车辆翻倒后无法自行正常行驶,得经过救援才能恢复。 从一般的认知角度看,侧翻其实是倾覆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车辆侧翻后,往往也处于非正常状态且无法正常行驶,这在本质上和保险定义中的倾覆特征相契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对“倾覆”的定义进行明确说明,特别是没有把“侧翻不算倾覆”这种特殊规定告知投保人,那么这个拒赔理由很可能是不成立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保险合同双方对“倾覆”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侧翻属于倾覆的范畴,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 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侧翻不算倾覆”拒赔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先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倾覆”定义依据以及当初对该定义的说明证明。若协商不成,投保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维修记录等,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