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是否成立?


在判断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是否成立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俗来讲,就是投保人花钱买保障,保险人在约定的情况发生时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是书面合同,其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条款,要判断其是否成立,需要看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在保险合同中,损失赔偿条款往往会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式等。例如,赔偿范围会明确哪些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赔偿条件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投保人发生损失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人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如果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和条件,保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损失赔偿条款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保险人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立。 此外,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损失赔偿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当对条款理解有分歧时,法律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判断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有效性、条款的合法性、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对条款的理解等多方面因素。投保人在遇到保险赔偿问题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