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偿还债务时,是否包含利息?


在讨论追加股东偿还债务时是否包含利息这个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债务是独立于股东个人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被追加为债务偿还主体。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明确提到了“未出资本息”,说明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这其中就包含了利息。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这同样表明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含利息。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如果债务本身是基于合同产生,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息,那么在合理合法的利息范围内,当股东被追加为偿还主体时,通常也需要承担这部分利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在追加股东偿还债务时,利息是否包含在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因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一般是包含利息的;如果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债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利息且合法,那么股东通常也需要承担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