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收到了一份调查反馈函,对其内容不太认可。我想知道这种调查反馈函是不是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呢?我不太清楚行政复议具体涵盖哪些内容,也不确定这个反馈函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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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需要先理解行政复议的概念和范围,以及调查反馈函的性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该法第六条详细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调查反馈函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后向相关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回复。它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果调查反馈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比如限制了当事人的某种权利、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等,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例如,某行政机关针对企业的某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后出具的反馈函,明确指出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否则将面临处罚。这种反馈函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企业如果对反馈函的内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如果调查反馈函只是对调查情况的客观陈述,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它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比如,行政机关在调查后出具的反馈函只是说明了调查的过程和发现的一些事实,没有作出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决定,当事人就不能针对该反馈函申请行政复议。 判断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反馈函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看其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反馈函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定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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