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查封的农产品让公司看管,否则变卖是否允许?

法院把一批农产品查封了,让我们公司负责看管,还说不然就可以变卖。我不太清楚法院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允不允许这样的操作,这样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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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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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查封的农产品让公司看管,否则变卖是否允许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法院查封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法院通常会指定保管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让公司看管查封的农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指定保管人的情形的。 关于“否则变卖”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保管人(也就是这里的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妥善保管被查封的农产品,导致农产品出现腐烂、变质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情况,为了避免财产价值的进一步减损,法院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农产品进行变卖等处理。因为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相关案件执行时财产的价值,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财产价值受损,不利于后续案件的执行。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好保管义务,法院是有权力进行变卖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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