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安排开发区领导爱人在公司工作但不来上班工资照发算行贿吗?


要判断董事长安排开发区领导爱人在公司工作但不来上班却照发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需要从行贿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行贿的概念。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金钱和实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利益,像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在这个案例中,董事长让领导爱人不上班却拿工资,实际上就是给予了领导一种财产性利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关键在于董事长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果董事长安排领导爱人“吃空饷”是为了让开发区领导在项目审批、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公司特殊照顾,或者违反正常的程序和规定为公司谋取好处,那么就很可能构成行贿。 然而,如果董事长安排领导爱人工作只是出于正常的社交人情往来,并没有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那么就不一定构成行贿。不过,这种情况在实际中很难界定,因为很难证明董事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此外,还需要考虑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总之,董事长安排开发区领导爱人“吃空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行贿,但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目的、行为后果以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认定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