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乙方签合同时乙方愿意给我借款,这算诈骗吗?
我和乙方签合同的时候,乙方主动提出愿意给我借款。但我心里有点不踏实,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诈骗。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乙方主动借款的情形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性,想了解一下判断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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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诈骗。诈骗,简单来说,就是一方通过欺骗、隐瞒真相的手段,让另一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认定为诈骗,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主观方面,诈骗者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就是想把别人的钱据为己有。如果签订合同时以及借款时,双方都是基于真实的意愿,并且有还款的打算,那就不满足诈骗的主观条件。 其次是客观行为,诈骗者要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虚构事实,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来骗取对方信任;或者隐瞒真相,故意不把真实情况告诉对方。要是在签合同和借款过程中,没有这些欺诈行为,只是正常的商业往来和借款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所以,仅根据你说的乙方愿意给甲方借款这个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关键要看整个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如果借款是基于真实的合同交易和双方自愿,并且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安排,那一般不构成诈骗。但如果存在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情况,就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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