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员工带走老客户是否违法?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离职后把一些老客户资源带走了,现在原公司说我这么做违法,要追究我责任。我不太清楚这到底违不违法,所以想了解下,员工带走老客户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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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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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走老客户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客户资源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客户的特殊需求、交易习惯、价格敏感程度等信息,这些信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带走老客户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比如,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得使用公司的客户资源,而员工带走老客户并利用这些资源开展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就违反了保密协议。如果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限制期限内员工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并带走老客户,也属于违约行为。 若客户资源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未经公司允许带走老客户,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其他公司谋取利益,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等。 然而,如果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任而主动跟随员工到新的单位,并且员工没有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违法。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客户在员工离职后自愿选择继续与员工合作,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涉及违法问题。 总之,员工带走老客户是否违法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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