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开庭是否违规?
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我根本不知道开庭这件事。后来才了解到法院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直接开庭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没有完成送达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庭,法院这样做是不是违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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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送达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诉讼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送达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把诉讼文书,比如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按照法定方式交给当事人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明确了只有在完成送达传票等程序后,才能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等后续操作。 如果法院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开庭,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可能由于不知道开庭信息而无法按时参加庭审,从而失去了陈述、辩论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以纠正这种程序上的错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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