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票没有送达并且没有公告就结案了,这种情况合法吗?

我收到了法院的结案通知,但我压根没收到传票,法院也没进行公告,就直接把案子结了。我想知道法院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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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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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传票送达和公告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传票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公告则是在无法直接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时采取的一种告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如果传票没有送达且未进行公告,那么法院在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 传票未送达且未公告就结案,可能会剥夺当事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等权利。因为当事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诉讼这回事,也就无法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收到传票且法院未公告,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这样可以让案件回到合法、公正的审理轨道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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