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找不到人该怎么办?
我收到通知说我涉及一个案子,法院要给对方发传票,可一直找不到对方人。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个事儿,会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我该做些什么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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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传票找不到人时,法律上有一系列的处理办法。首先来了解一下法院传票,它是法院特定程序和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要求被通知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与诉讼相关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如果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都找不到受送达人,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会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三十日,就当作传票已经送达给对方了。 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不来参加庭审,法院也能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不过,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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