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债务是可以不用还的?

我借了几笔钱出去,有些债务感觉有点不太正常,像那种砍头息、高利贷啥的。我就想搞清楚,从法律上来说,到底哪些债务是不用还的呢?心里有个底,不然怕以后扯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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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还的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几种债务是可以不用偿还的。首先来了解一下“砍头息”。砍头息就是在借款时,出借人先从本金里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扣除的钱就是砍头息。例如,你向别人借1万元,对方只给了你9000元,提前扣除了1000元作为利息,这1000元就是砍头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上面例子中,实际借款数额是9000元,还款时也只需按照9000元的本金来计算利息和还款。 其次是高利贷。高利贷就是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简单来说,如果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那么四倍就是12%,如果借款利率超过了这个数,超过部分的利息就不用还。 再者是无效借贷合同产生的债务。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像有些赌博产生的债务,赌博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因赌博形成的借贷合同就是无效的,这种债务自然不用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还有被冒名贷款的情况。如果有人冒用你的身份信息去贷款,你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实际使用这笔贷款,那么你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这种贷款合同并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被冒名贷款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最后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债权人在这个期间内没有向你主张过债权,三年后他再要求你还钱,你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不用偿还这笔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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