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安徽农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这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其次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最后是安置补助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相关概念: 土地补偿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的补偿。 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因征地被毁损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富余劳动力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