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阜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政策来确定。 首先,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方面,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此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相关概念: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