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出示的调解书不给员工合法吗?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出示的调解书是否应该给予员工,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诉讼调解书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书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是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这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指的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如果员工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法院有义务将调解书送达给员工。因为只有送达后,调解书才会生效,员工才能知晓调解的具体内容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或者主张自己的权益。 如果员工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是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的人,比如案件涉及员工所在单位的行政行为,员工只是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法院没有法定的义务将调解书直接给员工。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员工的权益与案件结果密切相关,单位有义务将调解书的内容告知员工。 如果法院应该给员工调解书而没有给,员工可以向法院询问情况,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并依法送达。如果法院拒绝送达或者拖延送达,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的监察部门反映,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