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标后中标方单方降低价格合法吗?

我是招标方,最近一个项目招标,有一方中标了。但中标后他们突然说要单方降低价格,这让我很困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清楚我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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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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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中标后中标方单方降低价格是否合法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招投标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招投标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构成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 中标方单方降低价格,实质上是对合同价格这一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如果未经招标人同意,这种单方变更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一旦中标方单方降低价格,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招标人来说,如果遇到中标方单方降低价格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中标方按照原来的投标价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中标方拒绝履行,招标人可以追究中标方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如果中标方的单方降价行为给招标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招标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标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招标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标方的违约行为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中标后中标方单方降低价格一般是不合法的。招标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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