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余名民工查职业病遭拒是否合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深圳百余名民工查职业病遭拒这一情况通常是不合法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导致的身体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意味着,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劳动者是有权利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 对于这些民工而言,他们在工地上工作多年,身体出现不适并怀疑是职业病,是有权利去进行检查诊断的。而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他们进行职业病检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同时,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如果民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该法还保障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权利。比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民工们在遇到查职业病遭拒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处理医疗机构拒绝诊断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确定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赔偿和待遇。总之,法律是保护劳动者在职业病方面的合法权益的,民工们遇到问题不应害怕,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