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证后房产证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是否可行?
我和伴侣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现在我们感情很好,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伴侣的名字,不知道在婚前已经做了公证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加名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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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进行公证之后,房产证是可以加上夫妻另一方名字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婚前公证,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主要是为了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财产纠纷。 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产证加名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名字时,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将部分房屋产权赠与给了对方。 不过,虽然婚前财产经过公证有明确归属,但加上另一方名字后,房屋的产权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一旦完成加名手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就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本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加名行为变成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涉及到房屋的处分、分割等问题,都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所以,在决定加名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其中的法律后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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