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是否有权利要报酬?
我在路边捡到了别人丢失的东西,失主找到我想要拿回,我为了保管这个东西还花了些钱,也耽误了自己的时间。我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权利向失主索要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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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讲,捡到东西后是否有权利要报酬,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花销,比如为了保管捡到的宠物而购买的食物费用,或者为了保管捡到的物品而产生的存储费用等。这些费用是拾得人因为保管遗失物而额外支出的,失主是有义务支付给拾得人的。这是基于公平原则,不能让拾得人因为做好事反而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权利人发布了悬赏广告,承诺对拾得并归还遗失物的人给予报酬,那么拾得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归还遗失物后,是有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失主一旦作出了悬赏的承诺,就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然而,如果没有悬赏广告,拾得人不能强行向失主要求报酬。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从道德层面鼓励拾金不昧,但从法律上没有赋予拾得人在无悬赏情况下索要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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