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强奸放弃后又报强奸未遂是否可行?
之前我报了强奸案,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放弃了。但现在我又想追究对方责任,觉得他当时的行为应该算强奸未遂。我不太清楚之前放弃报案后,现在还能不能再以强奸未遂重新报案,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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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告强奸放弃后又报强奸未遂是存在可行的可能性的,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强奸罪和强奸未遂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强奸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比如,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但因为被害人反抗激烈、有人突然出现等外部因素导致未能完成性交。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报案是公民的权利,即使之前放弃报案,之后又想重新报案,在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是会受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强奸罪的量刑根据情节不同有所差异,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在追诉时效内报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再次报案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由于距离案发可能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证据的收集难度可能会增加。比如,要尽量提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物证,像现场遗留的物品、衣物等;或者是证人证言,如当时在场看到部分情况的人;还可以提供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公安机关会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侦查。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可能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且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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