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在派出所本应送看守所但未送,这种情况合理吗?
我涉及一起诈骗案,派出所当时说要把我送到看守所,还办了变更手续,可最后却没送。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是不是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这样处理,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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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件中,派出所本应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却未送的情况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决定送看守所,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执行。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导致暂时未送看守所。比如,犯罪嫌疑人突发严重疾病需要紧急就医治疗,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就需要先进行医疗救治而无法及时送看守所。还有可能是看守所方面出现特殊情况,如正在进行重大改造、设施维修等,导致暂时无法接收新的羁押人员。 另外,如果存在程序上的失误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未送看守所,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司法程序可能存在瑕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说明理由,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执行送押程序。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要求其进行纠正。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合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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