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有抵押物时,执行局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合理吗?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债务人是有抵押物的。但现在执行局却要先执行我的财产,我不太明白这样是否合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执行局这样的执行顺序有没有依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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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执行局先执行担保人财产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前,我们得先搞清楚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物的担保”,也就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当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履行时,一旦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是因为抵押物作为一种明确的担保财产,其目的就是在债务人违约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简单来说,就是有了抵押物,债权人可以先拿抵押物来抵债。 而“人的担保”,即担保人的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基于担保人的信用和承诺,为债务提供的一种额外保障。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在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抵押物的情况下,执行局应该先执行债务人的抵押物。因为法律优先保障了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抵押物中实现债权。只有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所以,一般情况下,执行局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是不合理的。 如果遇到执行局先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情况,担保人可以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担保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担保人可以在异议中说明债务人有抵押物,应先执行抵押物的情况。如果执行局对异议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担保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在整个过程中,担保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担保合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主张。总之,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的顺序,担保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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