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款分几次给合理吗?
我家的土地面临征地拆迁,现在政府说征地拆迁款要分几次给我们。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对于征地拆迁款的发放次数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标准来判断这种做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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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款分几次给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一般法律规定来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须给予充分的补偿安置。依照《土地管理法》,强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补偿安置费用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也就是说,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支付,禁止分期付款。若未按要求支付,不得强制使用土地。例如,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相关部门就应在三个月内把补偿款全额发放到每一位农户手中。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分多次支付也可能是合理的。如果是基于合法的程序和充分的理由,并且在征地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比如第一次补偿针对土地本身的价值,第二次补偿针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这种分两次补偿是可以的。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签订协议后先支付定金,房屋拆除后按进度支付部分款项,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这样可以保障拆迁双方的权益,避免一方因一次性支付过多资金而面临资金压力等问题。但前提是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内容。 另外,如果农民集体无法为被征地农民调整到等量土地用以承包经营,则必须把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付给被征地农民。若被征地农民不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全部发放至被安置者手中。对于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严禁任何形式的克扣、侵占、截留及挪用行为,否则将依法严惩。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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