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次征地拆迁标准不同是否违规?

最近我们这里涉及到两次征地拆迁,发现前后标准不一样,这让我们很困惑。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损害到我们的权益。想了解下两次征地拆迁标准不同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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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征地拆迁标准不同不一定违规。 征地补偿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存在差异,很难做到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就意味着,不同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补偿标准,所以可能会出现两次征地拆迁标准不同的情况。 但是,如果在同一地区、同一项目中,没有合理的依据而随意变更征地拆迁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损害了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做法就是违规的。例如,在没有新的政策调整或合理原因的情况下,后一次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前一次,这就可能存在问题。 总之,判断两次征地拆迁标准不同是否违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地保障了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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