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撞身亡难确认肇事车,17辆过路车全成被告是否合理?


在小伙被撞身亡却难以确认肇事车,从而将17辆过路车全部列为被告的情况,在法律层面有其相应的考量和依据。 从法律概念来说,这涉及到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通俗来讲,就是一群人都做了可能会伤害到别人的事儿,最后真的有人受伤了,却不知道具体是谁干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一辆过路车撞了小伙,所以这17辆过路车的行为就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对于被列为被告的这17辆过路车而言,如果某辆车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小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它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车辆有行车记录仪,清晰地显示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没有与小伙发生接触,或者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来排除自己的嫌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断。如果有车辆能够证明自己无责,就会将其从责任主体中排除。而对于不能证明自己无责的车辆,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被告可以向其他有责任的被告进行追偿。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不将所有可能的行为人列为被告,受害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也促使行为人在行为时更加谨慎,尽量避免实施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综上所述,在难以确认肇事车的情况下,将17辆过路车全列为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理的一种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