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看孩子是否正确?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但她现在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她这样做对吗?我有没有权利见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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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是不对的。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保持一定的情感交流和联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视权,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故拒绝对方探视孩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明确告知对方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探视对孩子的重要性。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的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 此外,如果出现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有暴力倾向、传染病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但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不能私自决定不让对方探视。总之,离婚后双方都应依法保障对方的探视权,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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