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决定强制措施到在逃,这期间是否仍属于强制措施?
我因为一些事情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了,但我没等执行就跑了。现在我就想知道,从决定强制措施开始到我在逃这个阶段,这还算不算在强制措施的范围内啊?我心里一直没底,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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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从法律规定来看,当司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就意味着已经启动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就具有了法定的效力。 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决定强制措施后逃跑,处于在逃状态,这并不改变强制措施已经被决定并生效的事实。也就是说,从决定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该强制措施就已经成立。在逃只是犯罪嫌疑人逃避强制措施执行的一种行为,但不能否定强制措施本身的存在。 举例来说,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对某人进行逮捕,逮捕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相关部门,那么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就已经生效。即使这个人逃跑了,在逃期间,他仍然处于被司法机关追捕并要接受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状态。所以,从决定强制措施到在逃这个阶段,依然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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