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正犯成立是否具有合理性?


共同过失正犯,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或以上的人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要探讨共同过失正犯成立是否合理,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一般强调共同故意。例如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直接承认共同过失正犯为共同犯罪。这是因为传统理论认为,共同故意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有犯意联络,主观恶性更大,而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之间缺乏这种犯意联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丰富,越来越多的情况表明,承认共同过失正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危害结果的角度来看,在一些多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并且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都起到了不可或缺作用的案件中,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可能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不力。例如在一些重大责任事故中,多个责任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果按照分别处罚的原则,可能会出现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无法对整体的危害结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预防犯罪。承认共同过失正犯,可以促使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共同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之间有相互监督、提醒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尽到这种义务,就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明确承认共同过失正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符合共同过失正犯特征的案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这也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实践已经在探索共同过失正犯理论的应用。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正犯的成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与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从危害结果的认定、刑法目的的实现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等方面来看,有必要对共同过失正犯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