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吗?


在探讨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否为工伤认定的前提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你去一家公司上班,按照公司的要求工作,公司给你支付工资,这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当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以确定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实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例如,在一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领域,存在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虽然可能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发包方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些规定也表明,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劳动关系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也不影响工伤认定的进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因为需要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所以,不能绝对地说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唯一前提。当遇到工伤认定问题时,职工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