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批复真的不具有可诉性吗?

我家这边要征地,发了征地批复。我对里面一些内容不太认可,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不太清楚这个征地批复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起诉,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看看自己有没有途径去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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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征地批复并不一定不具有可诉性。 首先,有些情况下,征地批复被视为不可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被最高院视为内部的通知行为,进而纳入不可诉范围。另外,(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些规定将征地批复纳入内部行政行为或认定为最终裁决行为,使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不过,也存在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况。判断征地批复文件是否是内部行政行为,关键看它是否对外界产生作用。征地批复文件实实在在会对外界产生作用,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任何的征地批复,处理的都是行政机关外部关于土地的事情,征地批复行为导致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这种外部影响客观存在。如果行政机关以“批复”的方式直接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且无后续行政行为,那么该征地批复就具有可诉性。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征地批复不具有可诉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概念: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中第三者的身份对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行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最终裁决行为: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行政相对人不能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比如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对内部相对人产生影响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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