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仲裁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我签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现在和对方有纠纷,打算申请仲裁。但我不知道土地租赁合同仲裁是不是像诉讼那样有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就想弄清楚这一点,免得仲裁程序上出问题,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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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土地租赁合同仲裁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仲裁、专属管辖的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把事情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而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的启动依赖于双方的自愿约定。从这个角度看,仲裁和诉讼有很大区别,诉讼中存在专属管辖,像《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就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等。 但在仲裁领域,并不存在像诉讼那样的专属管辖制度。因为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机构,不受地域等因素的限制。只要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就有权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所以,土地租赁合同仲裁不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他们信任的、方便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这样的制度设计,给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使得仲裁能更好地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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