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住房子不住了房东要求收月费是否合适?

我租了套房子,现在不想住了打算搬走,可房东却要求我支付整月的费用。我觉得不合理,毕竟我后面不住了,也没享受相应的居住服务。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房东这样的要求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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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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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租客提前结束租赁、不再继续居住时,房东要求收取整月费用是否合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租赁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客提前解约需要支付整月费用或者有类似违约条款,那么在租客提前不住的情况下,房东按照合同要求收取月费是有合同依据的。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房东要求收取整月费用就可能缺乏合理依据。从公平原则来讲,租客未实际居住的时间,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租金。因为租客支付租金是为了获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未使用则不应付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租客提前解约构成违约,房东可以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应该合理,不能过度加重租客的负担。房东要求收取整月费用,若超出了合理的违约赔偿范围,租客有权拒绝。 此外,若租客提前告知房东不再居住,并且给予了房东合理的时间去寻找新的租客,以减少空置损失,那么房东更不能随意要求租客支付整月费用。如果双方就费用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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