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搞了业绩排名,说排名最后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我很担心自己会被淘汰,想知道公司这种以末位淘汰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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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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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末位淘汰”。“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一种管理方式。然而,“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并不能直接划等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末位只是在考核排名中处于最后位置,但这并不一定代表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其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强调的是不能胜任工作,且要经过培训或调岗等程序。而“末位淘汰”仅仅因为排名靠后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当遇到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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