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该如何比较?

我想申请商标,但是不太清楚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有啥区别。不知道这两个程序在适用情况、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方面到底有啥不同。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差异,以便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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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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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无效程序都是商标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商标异议程序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而商标无效程序则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申请主体方面,商标异议程序的申请主体较为广泛,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而商标无效程序,如果是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禁用条款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请求宣告无效;若是基于相对理由(如与在先商标冲突等),则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申请时间上,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若是违反禁用条款等绝对理由,没有时间限制;若是基于相对理由,除恶意注册驰名商标外,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处理机构也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处理,商标无效宣告则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方面,商标异议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无效宣告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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