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该如何申请复议?


商标异议申请复议,其实就是在对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满意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是为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商标的授权更加公正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要申请复议,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一般是自收到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要是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时间,在期满前能申请延期 30 天。接着,要准备好复议申请书,在里面写清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标的相关信息,对原裁定的不服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内容。同时,要附上商标局异议裁定书的原件、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以及支持自己复议理由的证据材料等。把这些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理由,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最后做出复审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