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出席人员主要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构成,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这其中涵盖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不过,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在出席人员中,又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简单来说,就是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还能对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自己想法的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但存在特殊情况,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可以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对会议决议事项投票的债权人,比如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以及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指的是不是会议正式成员,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另外,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他们可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概念: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发表意见,但无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