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该怎么提交?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首先说提交的主体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冲突)、第三十一条(先申请原则)、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的限制)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接着是提交的流程。想要提交商标异议,要先准备好商标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需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号、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信息,还要详细陈述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像商标使用的证据、在先权利的证明文件等。准备好材料后,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商标局。提交方式可以选择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能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 然后是提交的时间要求。必须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要是超过这个期限,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最后说提交后的处理。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若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