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何办理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首先,我们来看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个月内,符合上述情形的主体都可以提出异议。 接着是申请所需材料。办理商标异议申请需要准备商标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号、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信息,还要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能证明自己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像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等。此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也必不可少,例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适用于企业)或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个人)。 然后是办理途径。可以通过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帮助你更高效地完成异议申请流程。也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不过这要求你对相关流程和规定有一定的了解。还能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邮寄到商标局指定地址,但要注意确保材料完整和送达的及时性。 最后是后续程序。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