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与驳回是怎么回事?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现在收到通知说可能会面临不予注册或者驳回的情况。 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具体是什么意思,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出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心里很着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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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和驳回是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种不利结果,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商标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作出拒绝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多种商标驳回的情形,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像使用了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当出现商标驳回时,申请人如果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不予注册则通常发生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内。如果有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就会作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禁用条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若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总的来说,商标驳回主要是商标局主动审查的结果,而商标不予注册往往是基于他人的异议申请。无论是商标驳回还是不予注册,申请人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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