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和驳回是怎么回事?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现在收到通知说可能会被不予注册或者驳回,我不 太明白这两个情况具体是啥意思。也不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我该怎么办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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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和驳回是商标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两种结果,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商标不予注册,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他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经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从而决定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则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从而做出拒绝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遇到商标不予注册或驳回的情况,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的原因,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复审或申诉,以争取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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