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和驳回有什么区别?
我去申 请商标,得到的结果有的说不予注册,有的说驳回,我实在搞不懂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产生的原因、后续的处理办法这些方面都有哪些不同,有没有专业人士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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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和驳回是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两种不利结果,但它们存在一些明显区别。
首先,商标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阶段,商标局认为申请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直接拒绝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例如,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像仅仅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商标局就可能驳回申请。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而商标不予注册通常发生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在这个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就会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比如,有人认为申请的商标侵犯了自己在先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总的来说,商标驳回主要是基于商标本身不符合法定注册条件,由商标局主动做出;而商标不予注册多是因为第三方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导致的。并且二者在后续救济程序上虽然都可以申请复审,但启动的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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