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驳回是什么意思?
我去申请商标,结果被告知申请被驳回了。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咋回事,是我提交的材料有问题,还是商标本身不符合要求呢?我想知道申请商标驳回具体是什么意思,是什么原因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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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指的是在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从而做出不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驳回通常有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绝对理由驳回主要是因为申请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了这些元素,就会被驳回。 相对理由驳回一般是由于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例如,在同一类商品上,你申请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非常相似,就很可能因为近似而被驳回。 当遇到商标驳回时,申请人也不用过于着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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