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是否一样?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并不是一回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从定义上来说,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简单来讲,就是在商标还没正式注册下来之前,大家觉得这个商标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反对。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已经注册了,但有人认为这个注册不合法,要把它撤销掉。 在申请主体方面,商标异议的申请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的申请主体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比如之前已经有类似商标的权利人等。 申请时间上,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商标争议则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处理机构也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商标争议则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定。 法律依据方面,商标异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