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哪个更严重?
我正在处理商标相关事务,遇到了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哪个更严重,想了解它们对商标权益的影响程度有何不同,以及在法律层面上处理方式和后果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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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哪个更严重,我们首先要了解它们各自的概念。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简单来说,就是商标还没正式注册下来的时候,别人对它有意见提出来。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但有人认为它不应该注册,要把它撤销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而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从处理结果和影响来看,商标异议如果成立,商标就无法注册成功,企业前期为商标付出的宣传等成本可能白费,但还可以通过修改商标等方式重新申请。而商标争议如果成立,已经注册的商标会被撤销,这对企业的影响更大,企业可能失去商标带来的市场份额、品牌价值等,而且前期围绕该商标开展的业务都可能受到冲击。所以,一般来说,商标争议的后果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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