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有什么区别?

我打算申请商标,听说有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我想了解一下这两个程序在申请时间、申请主体、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方面的差异,这样我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就能心里有数,避免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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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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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申请时间来看,商标异议程序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当商标局对一个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后,在这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程序则是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其次,申请主体不同。商标异议程序的申请主体较为广泛,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里的“任何人”包括商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与商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而商标争议程序的申请主体一般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即已经拥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他们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存在冲突等问题时,可以提出争议。 再者,处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程序是由商标局进行处理。商标局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争议程序则是直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最后,处理结果不同。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如果异议不成立,商标将予以注册;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将不予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复审等后续程序进行救济。而经过商标争议程序,如果争议理由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如果争议理由不成立,则维持被争议商标的注册。 这些区别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商标注册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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