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提出异议有哪些步骤?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提出异议的步骤一般如下: 首先是准备异议材料。异议人需要准备商标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被异议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等信息,阐述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同时,还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证明自己在先权利的文件、商标使用的证据等。 接着是提交申请。异议人可以通过商标局指定的途径提交异议申请,现在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书面申请材料的方式提交到商标局。 然后商标局会进行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商标局会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之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异议申请,商标局会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商标局会对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会进行听证等程序。 最后是作出裁定。商标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将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将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