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

我正在申请商标,听说有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在商标申请和使用过程中,这两者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对我的商标申请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希望能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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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异议争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是商标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程序,它们有以下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目的不同。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阻止其注册。其目的在于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给予公众对商标注册进行监督的机会,防止不恰当的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争议则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它主要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性进行事后审查。 其次是提出主体不同。商标异议的提出主体较为广泛,任何人均可提出,只要认为该商标不符合规定即可。而商标争议的提出主体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就是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注册而受到利益损害的人。 再者是提出时间不同。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这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是在商标已经注册之后的程序。 最后是处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负责处理,商标局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商标争议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争议进行评审并作出裁定。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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