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是否一样?

我正在处理商标相关事务,不太清楚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它们看起来有点类似,但又感觉不太一样。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到底是不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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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并不一样,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像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这就好比一场球赛,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就像是球员进入赛场准备比赛,而商标异议则是有人认为这个球员不符合参赛资格,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争议则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在后注册的商标。这就如同球赛已经结束,有人发现某个获胜的球员在比赛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求重新裁定比赛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在提出的时间、对象、处理机关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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