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算接受吗?
我之前和别人谈了个业务,对方发了个接受的通知,但是这个通知到我这儿的时候已经逾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对方这个逾期的接受还算不算数,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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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逾期接受是否算接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逾期接受的概念。逾期接受就是受要约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才作出的接受表示。比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说在10天内回复是否接受,结果乙在第15天才回复表示接受,这就是逾期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逾期接受会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还是上面的例子,乙第15天的回复就成了一个新的要约,这时候决定权就到了甲手中,甲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这个新要约。 不过,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有效,那么这个逾期接受就算是有效的接受。比如乙第15天回复接受后,甲马上就通知乙说这个逾期的接受是有效的,那么合同就成立了。所以,逾期接受是否算接受,关键在于要约人的态度以及是否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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